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、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》、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6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公司名单的通知》(鲁环字[2026]31号)要求,现向公众公示我公司审核前公司基本情况和产污排污状况,请社会各界对我公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。 一、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: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 法人代表:王庆华 企业所在地址:武城县四女寺镇S245以北、鑫佳日化以东 二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、浓度和数量 1、废气 (1)有组织废气 ①一车间南侧、北侧排气筒废气经收集后,采用滤筒过滤+低温等离子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②二车间1#打磨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除尘器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③二车间2#打磨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除尘器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④三车间1#除味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过滤+低温等离子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⑤三车间2#除味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过滤+低温等离子+活性炭吸附”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⑥四车间除尘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除尘器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; ⑦四车间1#除味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过滤+低温等离子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⑧四车间2#除味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过滤+低温等离子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⑨四车间3#除味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过滤+低温等离子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⑩五车间切割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除尘器过滤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⑪五车间铺层、喷涂、固化工序废气经收集后,由催化燃烧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⑫五车间热风炉废气经收集后,由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; ⑬六车间除尘废气经收集后,由滤筒除尘器过滤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。 ⑭六车间除味废气经收集后,由喷淋塔+低温等离子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。 ⑮六车间热风炉废气经收集后,由低氮燃烧后,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。 ⑯二车间热风炉废气经收集后,由低氮燃烧后,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。 ⑰四车间热风炉废气经收集后,由低氮燃烧后,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。 ⑱危废库废气经收集后,采用喷淋塔+低温等离子+活性炭吸附处理后,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排放 根据公司最新的例行监测报告,苯乙烯浓度执行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31572-2015)表5标准;速率执行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93)表2标准;臭气浓度能够满足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4554-93)表2标准要求;VOCs能够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:其他行业》(DB 37/ 2801.7-2019)表1标准要求,锅炉颗粒物、SO2、NOX能够满足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 2376-2019)表1“重点控制区”标准要求;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VOCs能够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:表面涂装行业》(DB37/ 2801.5-2018)表2标准要求。 (2)无组织排放废气 生产过程废气未被收集,车间内无组织排放。 根据公司例行监测报告,厂界无组织颗粒物、非甲烷总烃能够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标准要求;苯乙烯、臭气浓度能够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:其他行业》(DB 37/ 2801.7-2019)表2、表3标准要求;VOCs、苯、甲苯、二甲苯能够满足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:表面涂装行业》(DB37/2801.5-2018)表3标准,达标排放。 2、废水 公司项目不涉及生产废水,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净化槽处理后排入周围沟渠。 根据企业近期例行监测数据,废水经处理后能够满足《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675-2007)表4及修改单标准。 3 、固废 公司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。一般固废中的粉尘、纤维布下脚料、玻璃钢下脚料、金属下脚料、收尘灰、碎玻璃纤维下脚料、废纸箱、废过滤筒、废树脂导管、废真空袋膜、废导流布均委托处理;内衬袋已处理的废包装桶外售处理;污泥和生活垃圾均由环卫部门清运;危险废物包括废包装桶、废包装容器、沾染树脂胶衣的废手套、废舀子、废内衬袋、废活性炭、废漆渣、有机絮状物、废有机溶剂、废矿物油、废树脂等,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, 4 、噪声 根据企业近期例行监测数据,正常运行时企业厂界昼夜间噪声均能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12348-2008)3类标准要求(昼间:65dB(A) 、夜间55dB(A))。 5 、其他 企业已申领了排污许可证,许可证编号:91371428580416407B001Z。公司已按照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月报、季报、年报执行报告。 三、公众提出意见方式及公示期 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信函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该项目清洁 生产审核咨询单位提交书面意见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单位将在审核报告中真实记 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,并将公众的意见、建议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。 公示期: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10日 四、项目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:谭经理 电话号码:0534-2267756 咨询单位: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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